普元电力发展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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暂停业务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、客户可申请整台或整组变压器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暂时停止使用,每次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。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客户,须为整日历月的暂停;
2、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,根据客户申请暂停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。自加封之日起,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;
3、如客户实际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,暂停期间基本电费仍按供电合同约定容量计收。暂停起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、每天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/30计收;
4、实施暂停后,如客户实际最大需量超出暂停后容量的,遵照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一百条第2款规定,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;
5、暂停期内,客户如需提前复容,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复容申请;客户如需联系暂停,须于暂停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暂停申请;
6、暂停期满后,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,供电企业自期满日起,按合同约定容量计收客户基本电费。
客户在办理暂停申请时请携带:
1、提供营业执照(或组织机构代码证)复印件
2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
3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